我為依法治市獻一策:
工商檔案,
工商檔案查詢,一直以來為廣大律師朋友詬病。明明可以無障礙查詢的,非要根據2003年的一個辦法設定查詢門檻。工商檔案,可否無障礙查詢?
一、現狀:設置立案門檻,不予查詢書式檔案。
二、辦法、應當無條件條件允許公眾依法查詢。
其次,設置門檻的所謂的法律依據與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一致而不應再適用。工商企字[2003]第35號文件,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對第七條和第十條做了修改,修改為律師事務所查詢書式檔案需要法院的立案證明。
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5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可以信息公開。一種為主動公開,即政府及其部門,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這種公開是無條件的,即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無條件向社會公開前述內容。另一種是經申請公開的內容,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是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工商檔案的查詢即屬于此類情況。一個是工商局的部門規章,一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孰輕孰重,應當以哪個為準一目了然;一個是2003年的規章,一個是2008年的行政法規,從時間上講,也應當是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準。
2、通知另外設置查詢的門檻,屬于越權。當然,2003年國家工商局的通知時《公司法》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尚未實施,但是實施后,通知不應當再適用。
3、從設置工商檔案的本質意義可以知道,應當允許公眾查詢。企業登記檔案的根本價值,在于便于讓公眾了解企業資信。通過查詢,查詢人可以對企業了如指掌,對企業是否被財產保全、股東或者董事是否經常變動、章程中對什么事項屬于重大事項的約定等等等等明明白白,這樣可以做出基本判斷,減少交易風險,也可以減少糾紛,對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有最好的幫助。如果不允許公眾查詢,設置工商檔案僅僅限于公、檢、法、紀檢監察、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對其他做出限制,就使設置工商檔案的價值大打折扣。要求律師持立案證明查詢,不僅不合理,如前所述,其實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律師在查詢之前,是很難判斷誰是被告的!
希望早日實現三門峽無障礙查詢工商檔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藍劍律師事務所 趙超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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