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師法》之規定,河南藍劍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胡某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依據法律,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2012年1月12日,原告就購買XXX小區6號樓1單元6層601號房屋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商品房總金額285661元,原告簽訂合同之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價款的60%(¥179661元),剩余房款40%(¥106000元)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2012年10月31日前,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的,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包括房屋首付款179661元,地下室款16191元,契稅5713元,房屋維修基金4994元,產權登記費60元,交易服務費749元,測繪費170元,工本費10元,抵押登記費176元,按揭服務費200元),并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簽訂借款合同,2012年4月11日銀行按照約定發放貸款,2017年4月11日,貸款已全部還清。
但截至目前,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仍不肯履行交房義務。
二、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首付款并辦理了房屋銀行按揭貸款(被告已于2012年4月11日收到了房屋全款),且依照被告的要求向繳納了(被告代收)辦理房屋產權證等各項費用,故,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三、被告未按照約定交付房屋,存在違約事實,應向原告立即交房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損失。
1、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的時間是2012月10月31日前,可時至今日,被告仍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應當立即向被告交付房屋。
2、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損失,直至房屋實際交付之日止。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約定:“……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2)逾期超過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據此,自2012年11月1日起,被告應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直至實際交付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被告卻一直未交付合同約定房屋,存在嚴重的違約事實,依法應當承擔立即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房屋并賠償逾期交房的違約損失。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
河南藍劍律師事務所
趙 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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